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三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二十七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有关单位、个人拒绝、阻碍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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