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三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二十二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未经许可进出口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