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一节 违反船舶、海上设施管理秩序
第十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籍船舶取得相关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欺骗”是指以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方式骗取相关证书、文书。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一节 违反船舶、海上设施管理秩序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籍船舶取得相关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欺骗”是指以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方式骗取相关证书、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