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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