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