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