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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