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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