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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