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八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