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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