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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