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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