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