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发行与服务第二十二条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