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发行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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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