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第三章 发行与服务

第二十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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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