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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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