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三章 发行与服务第十八条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