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第三章 发行与服务

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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