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第三章 发行与服务

第十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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