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三章 发行与服务第十六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