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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