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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