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受益人大会
第四十六条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受益人大会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