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受益人大会
第四十二条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一)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二)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三)更换受托人; (四)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五)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受益人大会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一)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二)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三)更换受托人; (四)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五)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