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