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二)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三)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二)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三)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