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信托资金管理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 (二)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三)信托经理变更情况; (四)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五)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六)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信托资金管理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 (二)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三)信托经理变更情况; (四)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五)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六)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