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与清算第三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用管理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实际信托收益进行分配,严禁信托公司将信托收益归入其固有财产,或者挪用其他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计划的损失或收益。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