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 (一)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二)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四)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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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