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第二十八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而取得的信托收益,如果信托计划文件没有约定其他运用方式的,应当将该信托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