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而取得的信托收益,如果信托计划文件没有约定其他运用方式的,应当将该信托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