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设立为信托计划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并指定信托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每个信托计划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担任信托经理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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