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第二十一条
保管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二)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三)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四)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 (五)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保管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二)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三)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四)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 (五)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