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第二十条
保管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住所;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三)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的场所、内容、方法、标准; (四)保管报告内容与格式; (五)保管费用; (六)保管人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保管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住所;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三)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的场所、内容、方法、标准; (四)保管报告内容与格式; (五)保管费用; (六)保管人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