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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