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第十九条

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应当为同一账户。 信托公司依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书面提供信托合同复印件及资金用途说明。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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