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第十八条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