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十七条

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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