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可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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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