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十三条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四)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五)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 (六)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七)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八)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九)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十)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一)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十二)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三)风险揭示;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