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

(三)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

(四)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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