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六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七条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

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

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制定机关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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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