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六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六条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奖励相关审批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制定机关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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