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四章 定期奖励

第十一条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的奖励比例(名额)可以根据实际在本县(市、区、旗)范围内统筹使用。

制定机关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