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四十五条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三)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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