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者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进行计量。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