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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