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