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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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