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社会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能够对实施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