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社会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能够对实施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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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