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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