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