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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