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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